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的《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2025年8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5年10月 23日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深圳两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合理利用流域资源,改善流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与深圳市对茅洲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茅洲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施策的原则,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治理与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长安镇、黄江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茅洲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流域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村民、居民自觉参与茅洲河流域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茅洲河流域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环境联合监测;
(四)防洪排涝规划建设、联合调度;
(五)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六)跨界河段保洁清淤;
(七)重大项目建设;
(八)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
(九)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商深圳市人民政府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长安镇、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日常沟通和协调联动,落实茅洲河流域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体系,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及时共享下列信息:
(一)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水质监测信息;
(三)流域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等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流域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六)重要水闸调度信息;
(七)重要水库调度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时,应当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量调度协同,保证茅洲河流域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统筹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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