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2)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推动总氮等水污染物总量的逐步削减,确保茅洲河流域水质的巩固和提升。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交流和合作,建立流域技术协同机制,推动先进适用的技术跨区域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茅洲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对异常排污口开展溯源,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实施跨界河段的保洁工作,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展茅洲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实施水生态修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茅洲河流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水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茅洲河流域防洪减灾、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联动,在制定暴雨洪水灾害、突发水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时,加强沟通,协同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通报机制。
第十四条 长安镇、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深圳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开展跨界河段联合巡河,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协同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对茅洲河流域内工业文明、水治理文化的保护,挖掘和丰富茅洲河流域文化内涵;加强对赛龙舟等体现民俗风情特色活动的支持和宣传推介,发挥相关文化设施展示作用,展现茅洲河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成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茅洲河流域碧道、滨水风貌区建设,着重展现城镇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营建城镇生态休闲廊道,提高城镇品质和市民生活质量。合理布局流域周边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针对危害河道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案件协助调查、管辖移送、结果通报等方面合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对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公众参与协同保护和监督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畅通举报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支持发展河湖保护志愿者组织,鼓励开展巡河护河志愿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流域保护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茅洲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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