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2025年6月27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材料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并加强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授权对地方性法规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配套规定;
(四)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六)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三)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统一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四)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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