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4)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制定机关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职责,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有关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备案工作情况书面通报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制定机关。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处理,并适时将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东莞人大网刊载。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研究和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机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智库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参与备案审查咨询论证工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建立健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保障公民、组织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使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更新等工作,确保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入库数据全面、准确、规范。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存在瞒报、迟报、漏报或者报送不规范等问题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1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