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规定(2)
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东坡文化相关文物的保存环境、游客流量、周边建设活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升保护工作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以及非法买卖、走私东坡文化相关文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坡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东坡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东坡文化保护传承的深度融合,依托海南智慧旅文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开展东坡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存储和管理工作,实现资源数据的规范保存、有序共享与合理利用。
支持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东坡文化数字博物馆、东坡专题图书馆。
第十四条 鼓励文联、社科联等团体和高校、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相关行业组织、东坡文化研究和传播机构以及个人通过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技艺传授等方式,开展对东坡文化的研究阐释等保护传承活动,挖掘东坡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文化精髓,打造高水平东坡文化论坛品牌。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办东坡文化旅游大会,开展东坡文化论坛、诗词书法作品征集、经典剧目展演、文创产品展览等有关东坡文化主题活动。
鼓励依托东坡文化城市联盟,加强省内外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的交流合作,在东坡文化节庆活动、社会教育、文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阐释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支持利用博鳌亚洲论坛、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等搭建东坡文化国际传播平台,加强东坡文化国际传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东坡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推动打造东坡文化品牌,鼓励开发、推广具有东坡文化元素的文旅融合产品及文创衍生品,支持东坡文化演艺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培育东坡美食、夜间经济、健康养生等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场景。
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推动东坡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支持将东坡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和美乡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东坡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电影以及出版物等创作生产,彰显东坡文化精神内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坡文化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第十八条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各级各类与东坡文化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可以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应当加强与国内知名博物馆(院)合作,通过策划东坡文化精品展览等,加强对东坡文化的宣传展示。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东坡文化研学实践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东坡文化资源,以及歪曲、贬损东坡文化内涵与价值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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