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
将第二款修改为:“除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外,购房人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