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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在本市、县、自治县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居住地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持有本省所辖市、县、自治县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四)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个家庭只能在本省购买一套安居房。

  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申购条件等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居房建设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房轮候、分配、代持政府产权、政府产权处置、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和总体需求、人口增长、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等,编制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及各市、县、自治县安居房建设目标任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目标任务编制本市、县、自治县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设和供给力度,提高安居房保障率。

  第六条 安居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

  第八条 新供应的安居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价地价联动和土地出让价格熔断机制,按照“限房价、控地价、竞品质”的原则确定新供应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

  利用新供应用地和存量用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应当纳入市、县、自治县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房源进行统一分配。鼓励探索创新安居房建设筹集方式和供地方式,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转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居房房源。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居房建设技术导则。安居房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理念,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

  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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