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
(2025年12月3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服务
第三章 组织治理
第四章 促进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了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以及推动高碳排放、难以减排领域向低碳排放、近零排放转型等经济活动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绿色金融发展应当坚持绿色导向、市场主导、科技赋能、激励约束、多方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绿色金融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绿色金融重大战略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编制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绿色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统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厦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和保障绿色金融发展。
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商务、海洋、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港口、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金融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加强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加大优秀项目、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产品服务
第六条 推动金融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引导金融产品服务重点支持下列行业领域节能、节水、减污、降碳、增绿、防灾:
(一)绿色制造,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产品组成的绿色制造体系,以及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新兴绿色技术产业、数字化绿色融合等;
(二)绿色市政,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污水和固体废物收集处理、海绵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等;
(三)绿色交通,包括绿色公路、铁路、航道、港口、机场等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等;
(四)绿色建筑,包括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以及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材生产使用等;
(五)绿色农业,包括种植业固碳增汇、养殖业减排降碳、绿色农机研发、农资资源循环等;
(六)海洋经济,包括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渔港经济与海洋种苗业、海洋碳汇以及海水综合利用等。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根据企业节能、节水、减污、降碳、增绿、防灾等情况,在贷款审批、额度核定、利率定价、额度连续性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
创新可持续挂钩贷款、环境信用挂钩贷款和绿色普惠类贷款等产品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个人绿色消费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保险、可再生能源保险以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指导、安全隐患排查等风险减量服务。
鼓励开展企业污染物减排、碳排放水平、环境信用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的研究和运用。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发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绿色证券投资基金等绿色投资产品,投资绿色企业股权和绿色债券。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按照规定发行绿色债券、碳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以及发行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与企业碳表现、产品碳足迹等挂钩的转型金融产品,探索开发转型基金、转型信托、转型保险等金融产品和工具,服务低碳转型金融需求。
第十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探索金融资源与生态价值转化路径,开发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贷款以及与环境效益、生态产品价值等要素挂钩的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开展海洋、农业、林业、光伏、水土保持、垃圾分类等领域的碳资产交易,逐步健全碳资产交易制度,推进跨区域碳汇交易,深化碳市场交易机制在执法、司法中的运用,探索生态资产价值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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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