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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3)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参与制定绿色金融标准。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政策支持体系和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投资。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鉴证、评级的标准化发展,构建环境、社会和治理市场生态体系。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绿色金融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建设。绿色金融人才按照规定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绿色金融学术研究和培训,创新绿色金融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四条 促进对台绿色金融交流合作,探索两岸绿色金融标准共通、产品互通、评价共享,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参与大陆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开发和绿色技术创新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绿色低碳投融资合作。

  发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跨境资金流动先行先试优势,为绿色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推动绿色金融跨境合作。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加入国际绿色金融组织、倡议、原则,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厦机构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和督促指导,持续监测并定期分析绿色金融发展情况,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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