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
区人民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应当高于二、三级医院。
推动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选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治疗。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长诊疗服务时间,开设夜间、周末门诊。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畅通转诊通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对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二、三级医院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专家号源、住院床位、预约检查等资源优先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
推动二、三级医院将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急性病或者手术后恢复期患者及时转诊至有承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康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转诊患者的治疗需要,及时增补院内用药种类。
第十九条 实行二、三级医院专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制度。
执业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退休的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通过专科共建、技术帮扶、驻点巡诊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疾病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三级医院依托优势专科建设慢性病专病防治中心,制定慢性病防治策略、诊疗规范、筛查计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慢性病防治的技术培训、质控督导等工作,推动慢性病分级诊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责任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务人员,建立责任医生、护士与居民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责任医务人员的信息应当在责任片区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平台,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或者选派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人员等方式,与居民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健康咨询、专家预约、慢性病精细化管理、慢性病长处方线上续方等连续性的综合健康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和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内容等因素动态调整。对低保、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群体,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减免签约服务费用个人分担部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可以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检查检验、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运用并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在治未病、疾病诊疗、康复等领域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医疗卫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在按照规定配齐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慢性病等用药种类相衔接。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推广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互联网诊疗等方式,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决策系统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可以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查阅电子健康档案,共享电子病历、检查检验、随访记录等信息,并履行保密义务。
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开放信息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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