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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2)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的,由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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