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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7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8月24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5年10月24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建立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城市管理制度和城市专项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服务、执法等事项,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并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保证各自设施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方式,畅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的渠道。
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支持社区开办市民学校,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绿地系统、地下管线、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城市破损道路,保持道路平坦,附属设施完好。
主干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纳入城市道路管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侵占城市道路,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四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疏浚城市排水管网,及时修复排水设施,保持城市排水通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维护城区防洪堤坝,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闸口正常运转。
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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