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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6)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或者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停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要,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对城市管理事项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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