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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3)
(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三)鼓励结合古树名木资源,建设古树名木公园、科普和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开展旅游、科普、宣教、研学等活动;
(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古树名木资源、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条 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可以参照本条例关于三级保护古树的规定实施。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绿化建设中,科学选择树种,对性状优良、保护价值高的树木进行重点栽培,规划建设古树后续资源。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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