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31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10月31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 在全社会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二)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三)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家风文明、邻里和谐;
(四)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文明祭奠;
(五)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资源,反对铺张浪费;
(六)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文明服务规范;
(七)珍惜粮食,健康饮食,文明用餐。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衣着得体,不袒胸赤膊,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四)文明休闲,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文明就医,自觉维护医疗场所秩序,不在医疗场所滋事;
(六)文明旅游,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经营,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二)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三)不向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和护城河等景观水体丢弃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不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晾乱晒;
(七)不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不乱贴小广告;
(八)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等产生污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有序上下,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公交车内饮食、嬉戏、打闹;
(二)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加塞,不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行经人行横道、扬尘、积水路段应当低速行驶,主动礼让行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