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逆行,不超速行驶;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应急车辆;
(六)文明停车,在规定地点、按照标识有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文明使用共享车辆,不损坏,不私占,不乱停乱放;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和工作秩序,并按照规定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围挡管理,按照规定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不随意扩大围挡范围、延长围挡时间、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保证围挡整洁、字迹清晰;
(三)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对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证明,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五)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当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午间是指12时至14时;夜间一般是指22时至次日6时,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是指19时至次日8时。
第十三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公安机关申办登记证、领取犬牌;
(二)携犬只出户时为犬只戴牌,用牵引带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不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但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
(五)不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制。
养犬登记、收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网络安全规则,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二)抵制网络谣言、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使用文明语言,注重理性表达,不在网络上攻击、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四)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随意公开或者使用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网络直播遵守公序良俗,传播健康文化;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网络管理和治理,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五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制定文明服务行为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行业在推行智能化服务时,应当保留、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褒扬激励,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在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等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紧急救助、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保障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支持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褒扬激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褒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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