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褒扬激励。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重点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应当有效制止和规范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旅游方式;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四)民政部门应当推进婚俗改革,引导树立新型婚恋观,抵制高额彩礼、低俗婚闹;推进殡葬改革,倡导绿色祭奠,引导公民不在城市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焚香烧纸;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及时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引导文明诚信经营;
(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七)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文明乡风,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八)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空间生态治理,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维护文明网络环境。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民会议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二)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治理陈规陋习,妥善化解民间纠纷;
(三)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四)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能职责,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单位: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三)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
(四)培育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五)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参与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端正。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益宣传、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无障碍设施等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机场、车站、商场、医疗机构、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人流集中的单位或者场所该比例不应小于2:1,并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共享车辆营运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共享车辆营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共享车辆干净整洁、规范停放,及时对故障、报废共享车辆进行清理更换。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拉客、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第三十条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文明行为信用积分制度,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投诉,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社会监督员、文明引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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