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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5)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供暖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住宅小区内车位(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八)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人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房屋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第三十六条 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超过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物业服务评价具体办法,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以及第三方对物业服务质量每年评价不少于两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平台,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纳入“红黑榜”名单,同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服务等级标准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相应下调其服务等级;对于业主自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下调收费价格,也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续聘的决定。
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人选聘或者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如果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住宅小区,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不得以物业服务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权属存在争议等为由拒绝退出物业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四十条 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燃气泄漏、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五)其他可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隐患或者事件。
因建设单位施工、物业维护不当、业主违规改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灾害,由行为人或者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 业主自行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电梯、消防、人民防空、技术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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