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2025年8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自愿、社区协助、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督促落实相关计划、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费及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民意协调、公示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占用绿地、移栽树木等进行协调管理。
规划、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做好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业主向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加装电梯的意愿,即可启动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加装电梯意愿的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支持和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七条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委托设计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服务单位,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加装人应当与上述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加装电梯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房屋管理、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园林、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并形成加装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加装人。
第十条 可行性分析意见认为可以加装电梯的,加装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配置、预算、资金筹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后续运行维护资金由加装人承担,承担比例由加装人协商确定。
加装人实际承担的电梯建设费用,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通过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
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电梯建设、维护保养等。补贴的发放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既有住宅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风格与周边建筑风貌、自然环境相协调,并减少对现状绿地、道路、本栋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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