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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3)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业主提供有关电梯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梯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解答、宣传引导等工作,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支持和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并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等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等费用。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及相关保险。鼓励加装电梯的业主、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投保电梯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成片连片加装电梯,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办理审批、集中采购、统一维护保养等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鼓励加装电梯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鼓励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工程总承包以及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鼓励电梯加装公司从代办、设计、施工、维保等方面提供加装电梯全流程服务。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阻挠、妨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正常施工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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