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3)
第二十四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职责同时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三十日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资料、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公共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所列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所列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业主投票表决,应当采用电子投票方式;但业主要求提供纸质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免费提供给业主投票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应当保障业主投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业主电子投票的具体规则,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的分配、使用;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环境卫生、动物饲养、植物种植、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四)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出现缺员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的顺序自动进行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或者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业主大会决定、决议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书面承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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