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4)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
鼓励业主中的共产党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报告内容,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八)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约谈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
(五)本人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候补委员资格。
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并提供有关证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违反前两款的规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大会可以持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
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并为业主查询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提供便利。
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审计;未及时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约谈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逾期未聘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代为聘请,并对负有责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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