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6)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的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再提供物业服务,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也没有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经征求业主意见后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临时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物业服务,并将临时物业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临时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续的物业管理方式。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原物业服务企业已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老旧住宅区物业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优化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老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
(四)破坏房屋外观,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超荷载存放、铺设物品,严重危害房屋安全;
(七)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擅自占用、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地;
(九)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十)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十一)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出售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非伸缩犬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进入楼道、电梯等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制止、记录违法养犬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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