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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8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综合保护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保护江北山在城中、江南城在山中、一半山水一半城的整体风貌格局,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打造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展示窗口,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风貌,是指体现城区滨江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山水城市格局特征,具有自然生态、人文特色等价值的城市形象。
第三条 本市城区滨江区域内风貌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区域是指:以南津关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段长江干流为轴线,由城西高速公路、三峡大道(城西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湖路路口段)、西湖路、黄河路、新大学路、城东大道、花溪路、三峡大道(花溪路路口至沪渝高速公路路口段)、沪渝高速公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江城大道围合的区域。
第四条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应当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形态,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遵循保护优先、突出特色、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江河、湖泊、山体、洲岛等自然山水格局的保护;
(二)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形态、建筑色彩等的管控与引导;
(三)城市天际线、视线通廊、滨江公共空间等的优化;
(四)城市地标、城市绿地、公共环境艺术品、景观照明等的设置与维护;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
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滨江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区滨江风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区滨江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法落实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细化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区域特色的规划控制,依法合理设定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区滨江区域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并将其内容和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上述城市设计,应当注重与山水自然和谐共生,明确空间布局、建筑特色、街道界面等要素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已经制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上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编制、调整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结束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风貌管控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在长江两岸长江常水位线至滨江第一条市政道路临江一侧道路红线之间,实行滨江公共空间宽度保留管控:
(一)一般新建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二百米;
(二)艾家片区和特殊标志性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一百米;
(三)更新地区保留宽度不小于七十米。
第十五条 在长江南岸实行建筑高度管控: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十八米;
(二)距长江江岸小于两公里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十米,距长江江岸两公里至四公里以内的山后区域建筑高度不超过四十米;
(三)中心地区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六十米,且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
第十六条 在长江北岸实行开发强度管控:
(一)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0,其中城市中心区、重要交通节点周边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城市更新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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