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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2)
(二)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其中位于重点商业地区的不超过5.5。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区滨江风貌管控要求,合理确定一江两岸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严格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长江北岸的重要山体、水体周边建设区域应当强化景观视线分析,合理确定临山、贴水建筑高度,与山水环境相协调。
长江北岸滨江区域内临江街区第一层建设用地优先布局公共建筑。
第十八条 因建设项目地形、用地规模等因素限制,或者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审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城区滨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循临江见江、前低后高、错落有致、不遮山挡水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区滨江区域应当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注重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有特色的一江两岸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专题论证。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滨江公共空间建设,持续推动集生态保护、休闲娱乐、体育运动、文化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滨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形成开敞连续的城市空间。
滨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江公园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推动滨江公园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相关城市设计中加强对建筑基调色的指导和服务,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
建筑的色调、明度、彩度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通信基站、架空管线、供用电设施等地上市政设施的风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滨江夜景照明应当贯彻安全环保、智慧节能原则,符合滨江风貌管理要求,突出磨基山、镇江阁、天然塔、西坝岛以及跨江桥梁等景观节点,合理布置沿江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群的轮廓、立面以及顶部照明,打造层次丰富、色彩协调的滨江夜景。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既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区滨江风貌规划管控要求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依法有序组织改造。

第四章 综合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关系,综合保护城区滨江区域的山水格局、地域特征、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等。
第二十九条 保护城区滨江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自然格局,打造江山塑廊、水脉伴城、城园相生的空间秩序,推动自然山水与城市融合发展。
持续推进串园连山工程,严格保护城市绿心、绿楔等生态本底与自然景观,有序开展山景公园、城市公园、生态绿道建设。
实施水系连通、引水润城工程,促进河湖等湿地自然修复与生态升级,推动生态廊道建设。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名录制度,确定山体保护名录、水体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保护要求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划定山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保持山体与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划定水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根据生态价值、自然条件、景观特点、利用现状,明确西坝岛、平湖半岛、胭脂坝等江心洲岛保护发展措施。
西坝岛、平湖半岛应当采用低碳化、低密度、低强度的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建筑高度,保障蓝绿空间。
胭脂坝应当以生态保育为主,保护生物栖息地。
第三十四条 加强本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增强滨江公共空间文化特色,塑造宜昌特色的文化标识和时代记忆。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查和传承宜昌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滨江公共空间内推进以屈原文化和昭君文化为代表的名人文化、巴楚文化、三国文化、水电文化等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活化利用,向社会公众提供独特的滨江文化和历史体验。
第三十五条 城区滨江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景观风貌应当加强保护。
宜昌天然塔等不可移动文物和镇江阁、满意楼等历史建筑以及红星路-二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和利用,保持历史风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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