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3)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区滨江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支持、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区滨江风貌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区滨江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区滨江风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一般新建地区、艾家片区和特殊标志性地区、更新地区、山前区域、山后区域、中心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流经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滨江风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