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2)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孝感麻糖米酒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加强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孝感麻糖米酒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依法推动设立和使用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公共品牌。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管理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依法使用,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使用商标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及时取消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标识;
(二)未经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麻糖米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将受保护的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完善原材料种植、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麻糖米酒生产经营相关标准,促进孝感麻糖米酒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严于孝感麻糖米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孝感朱湖及相近生态糯稻种植区和糯稻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鼓励和支持建立优质、生态、绿色、有机的糯稻种植基地,推进糯稻种植标准化生产,保障原材料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经营主体打造集餐饮美食体验、文化展示、产品推广为一体的孝感麻糖米酒消费场景。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将孝感麻糖米酒的传统工艺改进和产品品质提升纳入科技计划重点支持范围,为孝感麻糖米酒产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建立产业联合创新平台,推进产品迭代更新和衍生产品开发,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孝感麻糖米酒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职业学校深化产教融合,创新产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财税政策、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和地理标志商标、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等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和区域公共品牌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孝感麻糖米酒的品牌权益。
第二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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