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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14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兼顾环境保护、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组织、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及辖区内单位开展城市绿化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和群众性绿化工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褒扬激励。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各城区不低于25%。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规划修改或者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限期予以补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改建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街头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游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区的住宅项目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的住宅项目不低于25%;
(二)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不低于35%;
(三)交通枢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低于20%;
(四)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不低于20%;
(五)工业、物流仓储等项目为10%至15%;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指标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六个月。
住宅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地理气候特征,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配置植物类型,不得栽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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