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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
第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或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城市桥梁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与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应当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
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当进入管廊有序敷设。
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管线设施建造建(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二)堵塞、损毁、穿凿、挪动管线设施;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向管线设施倾倒、排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和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
(六)其他危及管线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了解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并与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方案。
施工作业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及灯杆、配电柜等照明设备进行维护,保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照明应当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环卫部门应当加强环卫设施的检查、维护,保持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卫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环卫设施的,应当先提出还建方案,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
责任区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容秩序规范有序,无私搭乱建、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
(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等;
(三)设施设备完好齐备。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影响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内容合法。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不得封闭窗户、通风口、排烟管道和其他消防安全通道,不得影响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和其他设施以及路面、线杆、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或者张贴小广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民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便民信息张贴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五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店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或者加工制作物品。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临时经营场所,并规定经营的区域、时段。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市场内部的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保持场内设施完好、过道畅通、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洗车、材料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对产生的污水、污泥和垃圾进行处理。
在城市主要街道和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区域内,不得设立喷漆、切割、焊接、粉尘原料制品加工等产生污染,以及车辆修理、清洗和夜市排档、废品收购等影响市容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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