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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5)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粗暴执法,给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财物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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