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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1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5年8月2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的规划建设、培育发展、服务保障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通过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应用先进技术设备,连接生产与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第四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促进物流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物流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培育国际国内物流市场主体,推进铁路、水运、公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组织、调度、运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数据、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鼓励物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障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互衔接,统筹现代物流业发展与安全。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负责推动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包括物流枢纽、物流通道、配送网络等内容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枢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多式联运体系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花湖国际机场和三江港多式联运相关基础设施,构建铁路、水运、公路、航空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
健全多式联运制度,加强设施衔接、信息共享、标准协同、安检互认,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定价计费、责任识别、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鼓励创新托运、收费、认证一单到底等服务方式。
第十条 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点设置,支持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节点,完善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
鼓励物流企业完善集散和服务网络,支持设立前置仓、异地货站、配送中心、海外仓,增强物流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物流发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物流发展,建立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体系。
物流发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探索中、大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运输机场异地货站、江海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
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第十二条 物流发展主管部门和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物流领域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
第十三条 鼓励物流企业、物流园区推广使用无人车、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储、配送、运输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依托航空物流枢纽打造物流信息组织中枢,推进产业协同数据融合。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促进产城融合,支持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完善低空经济产业生态,推动临空经济、低空经济协同发展,加速资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动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物流产业生态圈培育,依托花湖国际机场和葛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引进国内外供应链龙头企业和综合物流服务商,支持航空物流企业与重点货源生产企业、电商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延伸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向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转型,重点培育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产销协同型供应链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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