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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3)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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