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女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形式,充分听取和重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特殊利益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
基层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等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六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十七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关爱走访、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困难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用人单位、学校、性骚扰行为发生场所经营管理者等有关单位以及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设置生理卫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防性侵、防性骚扰、防欺凌等相关课程内容,加强女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预防女学生产生心理健康问题;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在教育、管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设置投诉渠道、建立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和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性骚扰防范和干预机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和配合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为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查询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侵害妇女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网络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妇女遭受网络侵权的,有权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开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加强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根据妇女需要提供生理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保障妇女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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