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汶阳田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28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汶阳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传承优秀农耕文化遗产,推进可持续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汶阳田的保护、利用等活动。
涉及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汶阳田,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汶河干支流两岸,有机质高、保肥能力强,灌排条件良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农业遗产属性的优质耕地。
第四条 汶阳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生态优先、综合施策、量质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实现汶阳田高质量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汶阳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制定保护政策,推动汶阳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汶阳田保护工作,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汶阳田保护义务。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汶阳田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汶阳田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负责耕地用途管制等工作,防止耕地非农化,加强汶阳田耕地数量管控。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管理,实施大中型灌区建设,对汶阳田水土流失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汶阳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行汶阳田田长制,加强对汶阳田保护的网格化监管,强化对汶阳田的严格保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涉农项目和资金,加大汶阳田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汶阳田,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汶阳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第九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综合考虑汶阳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汶阳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确保汶阳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汶阳田资源数据库和汶阳田状况预警机制,健全汶阳田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完善质量调查评价制度,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汶阳田数量、质量、分布、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每五年开展一次调查。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逐步建立汶阳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保护汶阳田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汶阳田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占用汶阳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考古发掘等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不低于原耕地质量等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汶阳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单位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提升粮食产能,培育粮食种业品牌,推进汶阳田泰山粮仓建设。
严格控制汶阳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开展汶阳田气象、水文、病虫害监测、水利、电力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田间道路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落实汶阳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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