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汶阳田保护条例(2)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汶阳田耕地质量:
(一)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
(二)推广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科学施肥增效,鼓励增施有机肥料、生物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
(六)其他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对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汶阳田污染。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汶阳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合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汶阳田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汶阳田保护、利用、治理和修复科技创新,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
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高素质农民培育,为汶阳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动农机装备优化升级。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赋能汶阳田农业生产,提升汶阳田农业生产效率。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汶阳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复耕复种。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发包汶阳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利用汶阳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汶阳田或者撂荒等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汶阳田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建设,改善和修复汶阳田生态环境。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汶阳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修复;没有条件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治理修复费用,专项用于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汶阳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汶阳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丰富土壤生物多样性,提升土壤微生态功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汶阳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开展农耕文化的挖掘和研究,传承和弘扬优秀农耕文化。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对与汶阳田相关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登记和保护,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农户的联系合作,探索有效的农耕文化保护、开发、利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汶阳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汶阳田保护利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汶阳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汶阳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对破坏汶阳田资源、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汶阳田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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