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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2)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十八条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学校根据周边治安、交通环境等情况,在学校门前道路两侧空间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规划设置学生上放学安全通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划设醒目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防冲撞设施建设标准的拒马、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学校周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责任范围内学校周边水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学生溺水。



第三章 市容环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周边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学校门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一百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以及违规摆摊设点、乱堆物料、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周边噪声监管,依法查处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方式持续发出高噪声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学校围墙或者边界任意一点向外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不得新建发电站、变电站;

(三)学校围墙或者边界任意一点向外直线延伸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传染病医院、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学校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学校有关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设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沟盖、雨箅等进行巡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八条 加油(气、氢)站与学校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严禁穿越或者跨越学校,敷设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围墙或者边界任意一点向外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台球室、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学生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条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下同)、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周边的文具店、玩具店、便利店、超市等场所销售的文具、玩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销售含有暴力、色情、恐怖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文具、玩具。

禁止向学生提供手机或者其他游戏设备出租、寄存服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制售、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周边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加强对餐饮店、食品小作坊、食品摊点等食品经营者以及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行政审批服务、教育、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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