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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3)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登记;一并提供餐饮服务或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相关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不得变相开展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的服务场所、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不符合规定的场所,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等密切接触学生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相关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技工学校、专门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统筹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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