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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3)

(七)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总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交付时间以及交付业主人数、交付面积等情况。

居民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议题提出以及确定方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和成员的条件、罢免、增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得票数达到规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候补成员的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六)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确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发放津贴或者补助,以及资金来源、发放标准;

(十一)确定共有部分收益等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利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时报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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