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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9)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造价结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五)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列支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粉刷费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充电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进行日常巡查;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室外空调格栅、搁置物、悬挂物、车辆充电设施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六)建立智慧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管理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建立调解组织;

(九)指导和监督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

(十)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

(三)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划许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不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超作业时限噪声污染等行为;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工作,协调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监控安防、保安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财政政策;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实施阶段落实物业服务用房、居民委员会用房、政务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停车位、车辆充电设施、体育设施、快递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的规划配置要求和标准,与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不动产信息共享;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物业交付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协调供热、供气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七)水利部门负责协调供水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械式立体停车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人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建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大数据部门负责将智慧物业建设纳入数字化相关规划;

(十三)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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