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
(2025年10月24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设施
第四章 服务供给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和村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老年人提供的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互助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第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定期研究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
(三)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
(四)推动老年人家庭和社区适老化改造以及养老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五)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制定和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二)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四)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工作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五)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关活动;
(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信息调查、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
(四)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做好下列工作:
(一)掌握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协助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养老服务信息;
(二)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三)引导、教育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协助调处养老纠纷;
(四)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 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和建设规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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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