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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4)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鼓励发展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参保老年人个性化照护服务需求。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待遇:

(一)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二)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聘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薪酬和福利保障机制,将行业紧缺、高技能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本市人才评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三)鼓励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贴等;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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