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2025年10月30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推动吕剧文化传播与交流,促进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吕剧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吕剧,是指起源于山东省博兴县等地,由山东琴书发展而来,以鲁北地区方言为表演语言,以板腔体为主要音乐形式,以四平腔、二板为主要唱腔,具有独特表演风格的传统地方戏曲。
本条例所称吕剧文化,是指以吕剧为核心,涵盖其艺术形式、历史传承、社会功能、审美价值及相关民俗活动的特色地域文化。
第三条 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吕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实物、场所:
(一)吕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以及民俗、方言;
(二)与吕剧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吕剧相关的历史场所、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四条 保护传承吕剧文化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吕剧文化保护传承规划,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吕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升保护传承水平。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经费,支持吕剧文化资源调查、剧目创作、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理论研究、艺术创新、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繁荣发展吕剧文化事业。
第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档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吕剧行业协会,服务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吕剧文化保护传承:
(一)举办吕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吕剧活动、支持
吕剧传播推广等;
(二)整理、翻译、出版吕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三)捐赠吕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
(四)资助其他吕剧文化保护传承活动。
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吕剧资源调查,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吕剧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以及相关技艺的收集归档、抢救和保护工作,建立吕剧文化数据库,同步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博物馆、档案馆以及专门从事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对相关档案资料、珍贵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做好数字化记录和存储。
第十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吕剧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吕剧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吕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吕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吕剧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吕剧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吕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吕剧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吕剧资源调查;
(四)参与有关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