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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2)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吕剧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吕剧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吕剧编剧、导演、舞美、音乐、表演、经营管理等人才培育。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吕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吕剧院团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培养吕剧人才。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吕剧人才引进政策,完善吕剧人才引进、管理、使用制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吕剧相关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推行吕剧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国有吕剧院团应当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吕剧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第十七条 吕剧创作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

吕剧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

鼓励吕剧院团之间、吕剧和其他剧种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提升吕剧创作、演出质量。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吕剧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引导创作人以版权登记等形式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吕剧院团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动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将吕剧普及教育内容纳入校本课程,加强吕剧教育教学。

鼓励专业院校、吕剧院团、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社区、进村(居),开展吕剧普及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每年十月第三周为吕剧文化宣传周。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吕剧文化宣传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等,组织开展吕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加强吕剧文化传播。

鼓励和支持吕剧对外文化交流,提升吕剧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吕剧数字化传播,利用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开发沉浸式交互体验等数字化场景应用,增强吕剧传播效果。

鼓励和支持吕剧院团创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吕剧动漫和影视作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发展吕剧演播新业态。

鼓励各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平台,广泛传播、推广、普及吕剧文化。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吕剧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吕剧文化与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资源融合开发,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品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吕剧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吕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演出剧院和传习场所,支持吕剧文化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建设。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展室,用于吕剧文化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吕剧演出市场的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培育健康良好的吕剧演出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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