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全民健身条例(3)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
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所属的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创造条件在上述时段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新建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配置物理隔离设施,确保学校体育设施与教学区、生活区相对独立,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学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规范、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健身:
(一)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
(二)与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合管理;
(三)与体育类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合作管理;
(四)其他有利于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方式。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中小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不得将场地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和省全民健身月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体育文化宣传、健身指导、知识讲座、志愿服务、公民体质监测等各类全民健身主题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综合性运动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举办各具特色的运动会或者赛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活动,扶持推广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足球、篮球、气排球、乒乓球、指弹球、匹克球等各类赛事活动,结合当地传统文化和节日,利用河流、湿地、田园、海洋等特色资源,举办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黄河口(东营)马拉松赛。马拉松赛前后,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马拉松热身赛、健康跑等主题活动,扩大赛事影响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体育赛事资源,积极培育具有黄河口特色的系列品牌赛事,建设黄河口赛事名城。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赛事组织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赛事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健身活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身场地和设施,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公民体质测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式,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体育科普工作,开展运动促进健康宣讲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利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等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结合农业生产和农家生活创新农民体育健身项目,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和农民运动会。
第三十条 鼓励基层社区组织举办灵活多样、便于居民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推广社区党组织领办、体育社会组织认领、典型社区带动的办赛模式,丰富基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校园特色体育项目展示活动,组织开展市、县、校三级青少年体育竞赛。
教育部门应当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熟练掌握不少于两项运动技能,促进学生养成终身受益的锻炼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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