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5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更新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开展城市空间形态、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住房改造,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推动老旧工业区、老旧厂区厂房、老旧商业区、旧市场、低效产业园区、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改造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加强名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利用,彰显泉城特色风貌的名城保护类城市更新;
(五)推进山体、滨水、湿地、公园、生态廊道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修复完善,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生态类城市更新;
(六)统筹多类存量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类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因地制宜、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注重保留改善、改造提升与拆除重建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市城市更新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部门(以下称区县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更新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等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支持、协助城市更新项目争取政策性资金。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商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明确城市更新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实施时序等内容。
第十条 区县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组织划定城市更新片区,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