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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2)

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综合考虑规划要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产权边界、泉水分布、历史文化保护等因素,原则上相对成片连片。

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重点考虑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环境、完善设施配套、调整产业布局、提升城市风貌等因素,谋划城市更新项目。

一个更新片区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项目入库和动态调整。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在库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并批准后实施,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二)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做好配合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提升建筑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二)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优化城市设计,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山泉湖河城”特色风貌;

(三)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短板,完善区域功能;

(四)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公共安全设施,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落实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七)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八)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

(九)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物业权利人共同决定事项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二)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物业权利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基础条件、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运营模式等,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审定。重点审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更新实施、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保护、运营管理和资金平衡等要求。

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行并联办理,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泉水保护利用,对更新过程中新发现的泉水出露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名泉出露点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泉水街巷、景观轴线。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加强泉水保护、泉水文化展示、休闲娱乐等设施建设。支持利用泉水资源依法建设泉水院落、生态住区,打造独具泉城特色的城市空间。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名泉、古树名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等进行保护。

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更新,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更新方式,保留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对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第二十条 实施危险住房改造更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加固、改建、重建、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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