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以下简称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规划建设、生态保护、服务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有关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文物保护、历史城区保护等法律、法规有更严格管控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浮山森林公园的范围为浮山绿线的围合区域,包括浮山、徐家东山、凯旋山庄北山、麦岛小北山。
太平山中央公园的范围为太平山绿线的围合区域,包括原中山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榉林公园。
第四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浮山和太平山公园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开展浮山和太平山公园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区浮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浮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标准和日常管理规定,对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浮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工作调度、组织协调和成效评价。
太平山中央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浮山森林公园养护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态补偿费用分别由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财政承担,相关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浮山绿线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所划定的绿线执行。
太平山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拟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浮山绿线和太平山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项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防灾减灾项目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办理,并不得减少绿线的围合面积或者绿线内的林地、绿地面积。
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划定的浮山绿线和太平山绿线,组织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
第九条 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浮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太平山中央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各类设施的布局与规模用途、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景观设施、生态保护设施、应急避难设施、消防设施、军事设施以及《公园设计规范》规定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外,不得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新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现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的,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整治、拆除或者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建(构)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将其用于住宅、宾馆、饭店、养老院、学校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不相适应的用途。禁止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因公共利益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功能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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