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3)
(三)倾倒、堆放、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栽种、放生、丢弃外来物种;
(五)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染疫污染物;
(六)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及其他生息繁衍场所;
(七)损坏花草树木,擅自砍伐树木、采挖花草、采摘果实;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社会沟通机制,听取对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通过聘用市民园长、公园管理监督员等方式,邀请公众参与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和支持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推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十九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并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完善休憩、科普、健身、标志标识、环境卫生、自动售卖等配套设施,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和医疗急救设备,提升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服务功能。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周边交通综合治理,优化交通组织,完善公交站点设置,并由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配合在进入公园的主干道节点设置停车引导标识。
第三十一条 文物主管部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康有为墓、王献唐墓、荒草庵、朝阳庵、太平山北炮台及东炮台旧址、中山公园石桥及石碑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民英雄纪念碑碑心石采石点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地等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开展保护管理活动,为游客提供智慧导览、智慧停车、服务信息等智慧游园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服务与管理制度,做好园区日常维护,保持园容园貌整洁,保障设施设备完好。
游客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自觉保护公园环境,爱护公园设施,维护游园秩序,做到文明游园。
第三十四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开展科研、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服从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活动组织者或者承办者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予以公告。
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前款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三十七条 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从事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服从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服务范围进行经营,并对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
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停车场以外的地面区域: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三)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的其他工作车辆。
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按照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或者停放。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妨害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围栏、视频监控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标志标识;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入园;
(三)吸烟、野炊、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四)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传单等;
(六)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岩石上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七)垂钓、游泳、滑冰、攀岩;
(八)破坏文物、遗址、遗迹、纪念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违反浮山和太平山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执法协调联络机制,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设置浮山和太平山公园警务站,合理配备警力,加强治安巡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浮山和太平山公园资源、环境或者损坏公园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权对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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