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城市设施,包括渗滞类设施、集蓄利用类设施、调蓄类设施、截污净化类设施、转输类设施等。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工作目标,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海绵城市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海绵城市建设产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产业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科普教育,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性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海绵城市理念、爱护海绵城市设施、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十条 海绵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加强沂河、沭河等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明确降雨就地消纳率指标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特点,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和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编制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并为海绵城市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依法纳入规划条件。
对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在隐蔽建设或者易发生危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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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