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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小作坊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五章 小摊点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混业经营的,按照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确定生产经营类型。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等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加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教育、民族宗教、商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提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保障平等使用资金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传统、特色食品工艺的保护,鼓励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当记录保存并予以核实和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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